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苏州施恩宝月轩母婴服务有限公司凌有香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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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5年1月9日依法受理凌有香诉你单位苏州施恩宝月轩母婴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即2025年2月28日下午13时30分在张家港市华昌路港城大厦辅楼一楼仲裁庭111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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