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证监局关于对恒天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你公司管理的宁夏恒天丝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基金合同中约定该基金不进行托管,但未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及纠纷解决机制,且该基金于2016年6月8日完成募集行为,但截至检查日2017年4月27日,尚未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私募基金法律法规,完善内部控制和信息报送机制,并于2017年8月30日前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情况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检查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你公司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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