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24-377)关于办理刘兴华等不动产注销登记的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注销,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 年12月18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注销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张家港市金港街道滨江大厦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公告单位:张家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版权声明:本文由张家港厂房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