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张家港市2024年农业产业化项目及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镇(区、街道)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
为做好2024年农业产业化项目及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申报工作,现将《张家港市2024年农业产业化项目及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做好本年度项目申报工作。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二份装订成册,请于2024年12月6日下班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合作经济与产业发展科。
附件:1.张家港市2024年农业产业化项目及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申报指南
4.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6.镇(区、街道)项目申报意见表
张家港市农业农村局张家港市财政局
张家港市2024年农业产业化项目及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申报指南
为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现代农业提质增效工程,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根据《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粮油生产保障等专项省级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农计〔2024〕23号、苏财农〔2024〕53号)、《关于印发 2024 年省级现代农业发展等专项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农计〔2024〕8号、苏财农〔2024〕14号)、《关于印发〈张家港市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张农规〔2018〕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统筹使用上级资金,制定《张家港市2024年农业产业化项目及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申报指南》。
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绿色高效种植、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水产生态健康养殖等。重点支持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设施等配套设施建设等。
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建设或改善清洗分拣、烘干储藏、冷藏保鲜、杀菌消毒、分级分割、产品包装等初加工设施设备。支持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支持发展预制菜等新型加工业态,开展精深加工关键技术、装备一体化和智能化更新改造。
(二)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
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升生产经营能力,升级生产设施装备,降低生产成本。
(1)农业产业化项目:项目总投资金额要求不低于100万元;
(2)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单个家庭农场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5万元,单个合作社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30万。
其中农业物联网投资仅包括水肥一体化、雾化系统、控制仪、传感器、网络摄像头、主机等硬件设施设备,不含软件系统。
项目建设期限要求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范围内。项目建设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逾期未完成建设且无正当理由的项目按自动撤销处理。
单个主体同一年度仅限申报一个项目(包括2024年种植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主体、建设主体、财务核算主体三者一致;项目申报单位具有固定经营场所,项目用地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种养殖类的经营主体须注册使用江苏省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平台;农业物联网监测设备、网络摄像头需接入上级农业物联网平台;新建设施大棚类项目用地须经属地资规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同意,钢管大棚主要指标达到通用技术要求,升级改造须为新增成套设施设备,仅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支持大棚维修改造。
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农业产业化项目的补助资金不超过该投资额的30%,其中现代高效设施农业建设项目蕞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农业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项目蕞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总投资额的50%,其中对农业设施用房、基地围挡等配套设施设备的补助资金不超过该项投资额的30%。单个家庭农场项目补助资金蕞高不超过9万元;单个农民合作社项目补助资金蕞高不超过20万元;纳入农业高质量发展“四个一”建设工程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集体领办的综合合作型合作社以及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的规模合作型合作社项目,单个项目补助资金蕞高不超过 50万元。
具体补助金额和比例经项目评审、集体研究后确定。
全市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村集体组织等,均可向属地所在的镇(区、街道)农业农村部门进行申报,申报时须提供《项目申报书》、《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以及其他材料(详见附件清单),严禁弄虚作假,夸大投资套取财政补贴资金。
镇(区、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会同镇(区、街道)财政部门进行审核,重点审核项目是否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项目建设的可行性以及建设内容和投资造价的合理性,审核通过后签署意见,与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关于印发〈张家港市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张农规〔2018〕1号)文件要求开展立项评审,确定后予以批复下达。
2.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3.镇(区、街道)项目申报意见表
4.新建设施大棚类项目审批表(仅新建设施大棚类项目填写)
5.申报单位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合作社另须提供章程、成员名单)
6.申报单位对项目实施地点具有经营权的证明材料(各项建设内容须分别符合相应的用地管理规定)
7.项目实施地点平面图(明确项目实施的具体地点及区位草图,用GPS标明项目区边界坐标,不得用单个坐标点代表;项目区域原有与申报内容同类或相似类建设内容的,无论是否申报过项目,须在平面图中反映并作标注区分)
8.采购方式情况说明(申报单位须对施工方、供货方的选择过程,以及材料、设备采购选型等相关询价比价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签字盖章)
9.项目合同资料(建设内容已经签订合同的,提供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以及合同方的相关资质证明;建设内容尚未签订合同的,提供拟建内容建设方案和标准、各项内容经询价比价后的单价和总价。无论是否签订合同,基础建设类工程须明确工程建设面积、具体规格、型号及材料和结构等,设备类须明确技术工艺路线、规格型号和主要性能等)
10.项目实施图纸(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已完工内容提供竣工图)
11.项目实施影像资料(根据实际情况,提供项目区建设前、建设中、建设后的对比图片或影像,要求有参照物,建设中的图片应涵盖全部建设内容)
12.项目资金筹措方案(项目属于先建后补,申报单位须提供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资金的筹措方案并签字盖章。已经预付、结算部分或全部工程款、采购款项的,另提供相关财务资料)
13.项目单位账簿账页及有关凭证复印件
14.对应所报项目类别中要求的其他材料、符合优先支持条件的证明材料,以及与申报项目内容有关的其他资料
填入后请删除蓝字部分,可支持方向有:
注册资本、资质荣誉、生产经营状况等简介。
项目投资、实施内容、绩效目标等简介。
包括市场分析、建设生产条件分析、其他分析。
包括项目建设期限、时间进度、分阶段详细建设内容等。
符合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申报指南规定范围的建设内容。
1.绩效目标类型分为: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效益指标
2.重点围绕产出和效果等方面,制定绩效目标和对应目标值,原则上绩效目标指标不少于3个。
3.目标值是设立的绩效目标的实现值,应尽量量化(数值加单位表示),难以量化的按照分级分档的方式设定(如优、良、中、差等)。
1.本单位(本人)近三年信用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
2.申报的所有材料均依据相关项目管理要求,据实提供,如有不实,自动放弃项目申报。
3.本项目申报的实施内容,未享受过财政专项资金补贴。
4.本单位开设银行账户,设置账簿,独立核算,并遵守现金管理、银行结算制度,专项资金将按规定使用。
5.本项目对照实施方案按时完成。超出规定时间,又未以书面形式提出正当理由的,项目按自动撤销处理。
6.如违背以上承诺,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同意有关主管部门将相关失信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的,同意在相关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1.项目建设地点(项目区四至图及四至定位另附图);
2.项目区地类性质(耕地、园地、林地)、种植现状(种植粮食、蔬菜、果品等),项目实施后从事何种农业生产活动;
3.项目涉及占用耕地情况:是否涉及破坏耕作层、地面硬化等情形;
4.项目建设内容及投资额,实施期限等;
本人承诺:本项目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关于进一步严格耕地用途管制 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补充通知》(张资规发〔2022〕78号)相关要求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如违反上述规定,愿意承担相关责任,按要求恢复耕地并退还已获补助资金,三年内取消财政补助项目申报资格;同意有关主管部门将相关失信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的,同意在相关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镇(区、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同意上报。
镇(区、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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