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不服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职案〔2024〕张行复第171号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11月7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监督村务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实质性履行监督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7月15日根据《农经发》2011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财农(2021)1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向某村委会书面提出村务公开(提供方式:纸面;获取信息的方式:邮件),某村委于2024年7月17日签收后对本人申请的村务公开内容未及时作出答复,违反村务公开规定,非法剥夺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2024年8月20日申请人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36条规定,请求镇政府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督促某村委会依法履行村务公开职责,镇政府于8月22日签收。2024年9月13日,某村委会作了回复,该回复内容不当,在明知申请人多次去村委根本查看不到的情况下,村委依然敷衍了事,其回复内容于法无据。首先,申请人申请村务公开信息的提供方式为纸面,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件并无不当,也是常见常用方式,且符合方便快捷原则,村委不愿接受毫无依据,被申请人应尽到依法监督职责。其次,被申请人认为村委回复的行为视为已履行村务公开职责而不加以有效监督是典型的不作为,实足的有法不依,浪费行政资源,助纣为孽,适得其反。因此,被申请人的本机关是典型的不完全履职行为,这种履职的结果不适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6条:“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的规定,只有实质性履职之后,才能认定其履行了法定监督职责。综上,被申请人没有完全实质性履职的行为违法,应责成彻底履行法定监督职责,只有督促村委会履行必要法定程序并实质性履行村务公开职责后,才能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希上级政府作出依法合规的复议决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村务公开申请表;2.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3.答复书;4.关于要求村务公开的回复。
被申请人称:2024年8月21日,答复人收悉申请人邮寄的《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2024年9月6日,答复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向某村村民委员会发出《关于核查唐某某村务公开事项的通知》,责令其依法处置相关事项。2024年9月10日,答复人处工作人员前去某村委调查相关情况,并要求某村委依法及时公布有关事项,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2024年9月13日,某村委以“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义向申请人作出《关于要求村务公开的回复》,并抄送答复人。《回复》写明“我社按照文件要求将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含清产核资报表)在村委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有公示照片留存)。且公示期间未有群众村民提出异议。文件也尚未要求清产核资结果必须要印发到户”等内容,并告知了获取其他村务公开信息的途径。申请人于2024年9月16日收悉上述《回复》。答复人收到上述《回复》抄送件后,再次向某村委确认了相关情况。村委工作人员表示,申请人如有需要,也可至村委查阅相关信息。2024年10月11日,答复人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告知其所要求公开的“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清产核资报表)”等事项已在村委公示栏进行公示,如有需要,可至村委进行查阅。10月12日,申请人签收了该《答复书》。申请人提起此次行政复议后,答复人立即向某村委进行核实,得知申请人并未到村委查阅相关资料。综上,答复人在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后及时进行了调查核实,查明某村委已经依法主动公开过该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等信息。考虑到申请人未看到公示信息的可能,答复人又要求村委提供获取上述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村委答复可至村委进行查阅。答复人遂将相关情况在《答复书》中一并告知了申请人,但申请人签收后并未到村委查阅信息,而是直接提起了行政复议。答复人认为,答复人已经依法充分履行了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职责,告知了申请人获取相关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申请人因自身原因怠于行使权利,其复议申请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村务公开申请表》、信封、邮件查询记录;2.《关于核查唐某某村务公开事项的通知》《送达回证》;3.《询问笔录》、公示照片、《证明》;4.《关于要求村务公开的回复》、信封、邮件查询记录、聊天记录截图;5.答复书、EMS面单及邮件查询记录。
经查:申请人唐某某是张家港市杨舍镇某村村民。2024年7月16日,某村村委会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村务公开申请材料,申请公开的村务信息为:有关某村村委会(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清产核资报表)。
2024年8月21日,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职申请材料,申请人称某村在收到上述村务公开申请后未作出答复,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该违法行为,并责令某村村委会公开相关村务信息。2024年9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核查唐某某村务公开事项的通知》,并于当日送达某村村委会,主要内容为:要求某村村委会核查村务公开事项是否存在,是否属于村务公开范围,有无及时公布;如未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要求某村村委会立即改正。2024年9月10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至某村村委会进行调查,询问了村委会相关负责人,了解到上述村务公开事项属于村务公开范围,且某村村委会已于2018年将相关材料公示在村委公开栏(有公示照片为证)。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调查中要求某村村委会接受村民查询相关村务信息。2024年9月13日,某村村委会以“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名义作出《关于要求村务公开的回复》,主要内容为:“我社按照文件要求将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含清产核资报表)在村委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有公示照片留存)。且公示期间未有群众村民提出异议。文件也尚未要求清产核资结果必须要印发到户。”某村村委会于2024年9月16日将该回复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后被申请人收到回复的抄送件,并于2024年10月11日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要求公开的“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清产核资报表)”已在村委公示栏进行公示,如有需要,可至村委进行查阅。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2日将该答复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村务公开申请表》、信封、邮件查询记录;2.《关于核查唐某某村务公开事项的通知》《送达回证》;3.《询问笔录》、公示照片、《证明》;4.《关于要求村务公开的回复》、信封、邮件查询记录、聊天记录截图;5.答复书、EMS面单及邮件查询记录。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该条规定保障的是村民对于涉及村民重大利益事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后,通过发送核查通知、现场调查等方式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督促某村村委会依法处理申请人的村务公开申请。综合全案证据,某村村委会已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被申请人对相关事项的公开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告知申请人可至村委会查阅其申请公开的村务信息,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因此,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对某村村委会村务公开进行监督的职责,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该法定职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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